因電梯噪音超標導致原告張女士無法正常睡眠,嚴重影響了正常工作和生活,故其要求開發公司按照日一百元的標準賠償其受損害期間的精神損失。日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最終判決開發商給予精神撫慰金6300元。
原告張女士訴稱,原告購買了被告北京市朝陽區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開發的位于甜水西園8號樓的房屋,該樓的電梯間位于原告房屋大臥室北側。電梯運行的噪音導致其無法正常睡眠,嚴重影響正常工作和生活,并出現長期頭疼、精神不振的癥狀,故要求開發公司按照日一百元的標準賠償其受損害期間的精神損失。經北京市朝陽區環境保護檢測站對張女士大臥室內的電梯噪音強度進行檢測,結果現實22:00-23:00兩臺電梯同時運行時實測噪音值為35.2分貝,背景噪音值30.0分貝,均超出了國家規定的標準。
庭審中,張女士提交了醫院診療手冊等用以證明自己的身體和精神受到了損害。開發公司認為張女士房屋噪音確實超標,但電梯已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其已盡到注意義務,不存在過錯。案件審理過程中,開發公司對電梯進行了改造,經改造后張女士大臥室夜間噪聲達到了國家室內允許噪聲級一級標準。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開發公司作為該處房屋的開發商,負有維護電梯正常運行使之不對他人正常生活產生妨礙的義務,并應承擔因電梯噪音給他人造成損害產生的賠償責任。張女士居住的房屋經環保檢測部門檢測因電梯允許產生的噪聲超標,由此給張女士造成的損害,開發公司應當賠償。法院考慮侵害時間的長短、侵害的強度、張女士的年齡及健康狀況,同時參考了開發公司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開發公司賠償張女士精神撫慰金6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