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涵江區工業路華林家園小區的業主黃先生收到一份起訴狀,將他告上法庭的是他居住的小區物業莆田涵江區奧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該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判令黃先生立即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加上滯納金及每日5%的違約金,合計共8445.93元。黃先生說,因為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他才拒繳2008年6月至12月的管理費和公共衛生費等計455元,如果和物業公司協商不了,他也準備應訴。
業主:拒交的管理費用來抵玻璃門損失
2008年7月,黃先生發現自家玻璃門不知道被誰打了一個孔,他認為自己繳納了管理費,便馬上找到小區物業,希望物業出面解決,誰知道物業一直沒派人上門查看。等物業公司上門催繳物業費時,他便拒交當年6月至12月的物業費,用來抵玻璃門被打破的損失,當時物業也沒有其他任何說法。2009年底,黃先生繳納了當年的管理費,而這一年,物業公司也沒向他索要2008年下半年的管理費,“我認為物業公司已認可‘用物業費抵玻璃門的損失費’,這次突然收到起訴書很意外。”黃先生說。
物業:業主違約了,就得按協議來辦
莆田市涵江區奧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黃經理告訴記者,黃先生拖欠了7個月的管理費350元,加上公共設施費、水電公攤費以及公共衛生費,共455元,此前他們已派人打電話、發短信及當面多次催繳,一直無果,只能將業主告上法庭。
黃經理說,索要的這些費用都是有依據的。此前,物業公司與業主們簽訂了《前期物業委托管理協議》,約定物業公司負責業主們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至于黃先生家玻璃大門被打一事,那不屬于物業公司的職責范圍,他們當時也調查了解過,知道肇事的是小區內的一個小孩,最多只能調解。協議中還規定:乙方(即業主)違反協議,不按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時間繳納有關費用的,甲方(物業公司)有權要求乙方補交,乙方應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交金額的5%另行繳納違約金。協議中約定每年6月30日前繳納當年物業管理費,今年已經過了這個期限,所以黃先生還應該繳納一整年物業費的20%的滯納金,這才有了8445元的起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