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閔行區香樹麗舍小區通過業主大會炒了物業管家,但與此前我們經常所見的新老物業交替不同的是,該小區與廣州市三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4年服務合同才進行不到兩年。原物業公司認為,換管家至少應該等到物業合同執行完畢后,業主不能單方面解約。
日前,小區召開了業主大會,對于“提前與物業公司解除服務合同”的表決進行開票,結果是占總人數過半的業主和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的業主投出了贊成票,并決定由上海新塘橋生活廣場物業臨時托管小區。
廣州三原物業上海分公司方面認為,原物業合同依然有效,不愿放棄小區的物業管理權。由于認為合同尚未到期,業委會提前解約違反了雙方的協議,他們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并且認為在法院判決之前仍然擁有小區的物業管理權。
上海恒隆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安成表示,目前的物業管理合同應屬于委托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委托合同的任意一方,都有權單方面隨時解除該合同,但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提前解約的法律責任。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由業主共同決定,他認為,只要小區業主大會作出的該項決議符合法律規定,決議結果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物業公司應該予以執行。即便法院最后判決原物業有權服務,也會因為半數以上業主要求撤換,而缺乏可執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