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一家物業公司私自提高物業費收費標準,小區一業主可不買賬,以拒繳物業費的方式來抗議。物業公司便把這名業主告上法庭。近日,倉山區法院對此判決,物業公司提高物業費的做法屬違約,物業費以原來的標準收;但這名業主要支付所欠的物業費及滯納金。
福建銀典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稱,該公司于2003年11月10日入駐金山碧水二期龍鳳苑,向小區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小區業主林先生自2008年4月開始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至2009年9月30日,他已拖欠了物業管理費1292.4元、滯納金1105元。物業公司要求法院判林先生支付物業費及其滯納金。
對此,林先生提出了自己不交費的理由。一是這家物業公司擅自改變小區出行通道,給業主出行造成極大不便,并拒絕整改。對此,他只能以暫時緩交物業費來表示抗議。二是當時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費為每月65.8元,該公司單方漲價至71.8元,違反了合同的約定。
法院認為,銀典物業公司依約提供物業服務,林先生作為小區業主也應依約交物業服務費。當時,物業公司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沒有證據支持這一做法經過小區一半以上的業主同意,所以此案中物業服務費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每月0.55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對于林先生的住宅,每月應交物業費為0.55元×119平方米×18個月=1178.1元。林先生應支付這筆錢給物業公司。
另外,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日千分之三過高,依法應予適當調整,滯納金以林先生每月拖欠的費用為基數,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從逾期繳費次日起逐月分期計算至還清之日。
至于林先生提出物業公司擅自改變小區出行通道,其物業服務存在瑕疵的問題,應另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