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是某小區業主。物業公司與趙先生簽訂了《物業管理合約》,并為趙先生發放了其印刷的《住戶手冊》一份。在《住戶手冊》中,該物業公司承諾:“本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住戶憑業主出入證出入,外來人員憑有效身份證登記進出。凡個人攜帶大件物品等出門須由業主簽名登記,由門衛值班人員驗證后方可出門。門衛值班人員負責24小時值班服務,禁止外來人員出入本小區。 ”同日,趙先生向該物業公司交納了物業管理費。 2009年某日中午,趙先生新購的電動車在自家樓下被人盜走。趙先生發現電動車被盜后,即向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報告了情況,但經多方查找并未找到趙先生的電動車。趙先生同時也向當地派出所報了案,但案件至今未破。趙先生的電動車丟失時,該小區某處正在施工,圍墻沒有封閉。門衛對車輛物品的出入管理也登記不嚴,值班表未記載案發當天小區內車輛物品的出入情況。
業主趙先生認為,小區主干道安裝有攝像頭但沒有啟用,圍墻沒有封閉,門衛把關不嚴,自己的電動車丟失與物業公司疏于管理有關。在多次與物業公司協商無果的情況下,趙先生將該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電動車損失。那么,物業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山東天正平律師事務所孫建芳律師認為:
業主的車輛在小區內丟失的情況很普遍,有的業主認為,我交了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就有責任保管我的財產,財產丟了,物業公司就要賠償。有的物業公司認為,我們收取業主的物業管理費只是為了維修、養護小區的公共部分,對業主的個人財產我們不負保管責任,因此,業主車輛的丟失,我們一概不負賠償責任。以上兩種認識都是錯誤的。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實際上是一種服務合同關系,具體的服務項目包括哪些,現行的《物業管理條例》沒有也不可能作出相應的規定,因此,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具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必須以他們之間簽訂的合同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為依據。
具體到業主的車輛在小區內丟失這個問題,物業公司是否應當賠償,不能一概而論,關鍵取決于兩點:一是看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有沒有明確約定物業公司對業主的車輛負有保管責任,二是看物業公司是否盡到了管理義務。
如果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物業公司對業主的車輛負有保管責任,那么,基于這樣的約定和我國《合同法》關于保管合同的規定,物業公司毫無疑問要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沒有這樣的約定,則物業公司對業主的財產不負有保管責任。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是不是就一概不承擔賠償責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判斷物業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還要看物業公司是否盡到了管理義務、在管理上有沒有瑕疵以及這種瑕疵與業主的車輛丟失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
具體到本案,趙先生與物業公司之間沒有約定對車輛的保管義務,雙方之間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趙先生的電動車在小區內丟失,物業公司在小區因施工沒有完全封閉的情況下,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門衛管理不嚴,對車輛物品的出入缺乏嚴格登記,由于其疏于管理,未盡到安全防范義務,對業主趙先生的電動車丟失存在過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山東一諾律師事務所張道銳律師認為:
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與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與趙先生簽訂了《物業管理合約》,并給業主印發《住戶手冊》,物業公司與業主已經形成一種服務合同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的小區為物業公司管理的封閉式小區,物業公司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住戶手冊履行相關的管理和服務義務。在小區施工過程中,圍墻沒有封閉情況下,物業公司應當派人進行巡邏加強監管保證小區安全,物業公司如果未盡合同約定或者承諾的相關義務,應承擔與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
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田會強律師認為:
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沒有履行約定的義務,即物業公司存在過錯具有違約行為,其對業主的財產丟失、毀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物業服務合同和手冊中,規定了物業公司的保安職責,物業公司沒有履行與業主之間的約定,導致小區內的住戶財產損失,住戶的財產損失與物業公司疏于管理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因此物業公司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