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閱讀: 接聽時間:4月30日上午10:00-11:30 在線律師:唐迎鸞(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 宋小姐:去年2月份,我通過朋友介紹租了王某的房屋,當時我跟他簽了一年合同,約定月租金為1000元。今年2月份房子到期后,我給王某打電話表示想繼續(xù)住下去,他答應了,并來收了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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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聽時間:4月30日上午10:00-11:30
在線律師:唐迎鸞(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
宋小姐:去年2月份,我通過朋友介紹租了王某的房屋,當時我跟他簽了一年合同,約定月租金為1000元。今年2月份房子到期后,我給王某打電話表示想繼續(xù)住下去,他答應了,并來收了租金,但我們沒再簽合同。可現在他說要賣房,讓我1個月內搬走,請問他有沒有這個權利?我能不能繼續(xù)再住半年?
唐律師:不能。因為你們在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后沒有再簽訂定期的租賃合同,你給他交房租時他接受了,你們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但已不再是一年的定期租賃合同,而是不定期的租賃合同。不定期的租賃合同,出租人可以隨時要求停止租賃合同,只要給承租人留出合理的另外租房的期限即可。你可將多付的租金索回。
劉先生:我是油漆工,在一家裝修隊上班。今年年初,我在給裝修隊承包的房子刷油漆時,不慎從梯子上掉下來受傷,經鑒定構成六級傷殘。請問我是該向裝修隊還是房主要求賠償?
唐律師:你應當向裝修隊要求賠償,因為裝修隊和你是雇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你要求房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你應當向人民法院舉證證明房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裝修隊沒有相應的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
王女士:我和前夫去年6月協議離婚。按照協議他應在今年3月之前給付我20萬,可是至今沒履行。請問我可以到法院起訴他,要求他付錢嗎?
唐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之規(guī)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你完全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履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