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李某峰于1994年4月與趙某剛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將自己所有的兩間私房租賃給趙某剛居住,租期兩年,月租金400元。雙方隨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1994年9月李某峰告知趙某剛他打算將這兩間房子賣掉,問他可有興趣,趙表示無意購買。李某峰隨將這兩間房子于1995年1月買給了喬某濱,雙方訂立了房屋買賣協議,并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喬某濱取得了該房屋所有權后,即要求趙某剛搬遷,趙某剛將房屋租賃合同拿給喬某濱看,但喬某濱表示這是你與前任房主的事,與我無關。現在房子是我的了,我不愿意租給你,你就得搬。雙方爭執不下,后喬某濱起訴至法院,主張趙某剛拒不搬遷侵犯了其對房屋的所有權,要求法院判令趙某剛搬遷。
【解答】
1)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如果欲將出租房屋出賣,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2)李某峰在欲將出租房屋出賣以前,提前4個月通知了趙某剛,在趙某剛明確表示不打算購買的情況下,也即主動放棄自己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才將房屋賣給了喬某濱,雙方簽訂了書面買賣協議,并辦理了過戶手續,此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在租賃期間,房屋的所有人將房屋予以出賣、贈予、典當或抵押后,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4)在本案中,喬某濱雖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但是對于前任房主簽訂的租賃合同,仍須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