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本報采訪時,王先生表示,像某江房地產這樣的中介公司一定不在少數,而有他這種類似遭遇的購房者也一定大有人在。前車之鑒,后世之師,他愿意將自己的經歷坦陳出來,以便購房者能避免中介公司
在接受本報采訪時,王先生表示,像某江房地產這樣的中介公司一定不在少數,而有他這種類似遭遇的購房者也一定大有人在。前車之鑒,后世之師,他愿意將自己的經歷坦陳出來,以便購房者能避免中介公司設計的“陷阱”,也能對中介公司起到一定的懲戒作用。
王先生親歷
利用信息不對稱侵害知情權
據王先生介紹,某江房地產的盧姓職員首先利用信息不對稱侵害了客戶的知情權,致使中介口頭上的承諾未得到有效兌現。
第一,在時間上,該中介聲稱房齡為8年,也就是于2000年交房,但實際上,產證注明的時間是1994年;第二,在房屋位置上,中介介紹該房位于龍東路,但經王先生考察實際上位于杜鵑路,最后在他的一再要求下,中介答應對產證進行了變更;第三,在付款方式上,中介表示可以刷銀行卡,但是在現場交款時,業務員要求客戶只能交現金,王先生只得輾轉取現,一下子交了20多萬的現金。
意向金變定金,誘導客戶違約
更離譜的是,在跟原業主見面前,盧姓職員告訴王先生,他交的2萬元是意向金,但在現場刷卡的時候,意向金突然變成了定金。于是,王先生提出質疑并進行交涉,但此時生米已經煮成了熟飯。中介為了打消王先生的疑慮,及時利用了王先生對房源比較滿意的心理,寬慰他這不是什么大問題,以進一步“套牢”客戶。
王先生在交了定金之后,經一再打聽花木一帶的房價,向中介公司表示原價91萬的房子價格稍高了,希望能降低到88-89萬左右。此時,中介公司采取誘導的方法,“幫助”王先生違約,建議王先生寫一個不接受此價格的書面報告。而如果原業主不同意,王先生又堅持不買房的話,造成的后果將有:一是2萬元的定金打了水漂,二是得交20%的總房價違約金。王先生再三權衡之下,決定忍痛割愛,不再討價還價。
王先生在交納房款首付之后,向中介提出希望開具一張包括原業主、某江房地產等落款的收據,但中介卻表示無須該公司出具任何收據,只要有銀行的收帳單即可。
買了房還交三個月租金
2007年12月20日,王先生順利過戶拿到房屋產證,但令他意外的是,交房日期定在2008年3月11日,其間有近三個月的空檔期。期間,王先生繼續租住在此房,向原業主繳納房租,而原業主未曾補償一分錢的補貼。
事后,王先生覺得正是由于中介的不作為、交易成功后態度上的輕慢,以及始終站在原業主的立場進行所謂的“協商”,才讓勢單力薄的自己多交了三個月的房租。王先生認為中介為了達成一筆交易,原業主為了獲得利益最大化,兩者才“共謀”,讓客戶一再吃啞巴虧。
服務不到位,所謂的“專家”不專業
據王先生介紹,辦理過戶手續當天,約好的時間是下午1:30,但一直等到2:30,中介方面負責協助辦理過戶的工作人員才到場。
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在中介某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原業主重新辦理了一趟過戶手續,提交了營業稅,而根據規定,房齡超過5年的房子是在辦理過戶手續時是可以免營業稅的,讓原業主也跟著忙活了一場,可見所謂的“專家”并不專業。
王先生認為,作為一個房產中介從業人員,在整個服務環節中未能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沒有真正起到中介公司應當起到的“居間”作用,反而通過欺瞞等不正當手段來籠絡客戶,穩定房東,這樣的行為有違職業道德,應該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并引起廣大購房者的關注。
律師認為證據不足
房子買是買了,但與此同時,王先生還買了一肚子的不痛快。王先生越想越不對勁,咽不下這口氣,先后去了幾趟該房地產公司總部,跟公司領導進行了交涉,但每次都無疾而終。于是,他又向一些律師請教,律師普遍認為由于中介公司進行的都只是口頭承諾,即便上訴,恐因證據不足而打道回府。
為保護個人權益,時至2008年3月11日,距離2007年10月31日簽約五個多月后,王先生才向中介公司支付了9000多元的中介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