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的權利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5、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二、出租人的義務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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