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去外面租房或者將自己的房屋出租,都需要注意很多事項,比如: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進行房屋租賃登記、繳納房屋租賃稅等,下面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房屋租賃須知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一、房屋租賃合同范本
房屋租賃合同范本(簡單)
訂立合同雙方:
出租方:_____(個人或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個人或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為調劑房屋使用的余缺,甲方愿意將產權(或管理權)屬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乙方,雙方根據揚州市(縣)有關房產管理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合同遵守。
第一條 出租房屋坐落地址_____。
第二條 房屋名稱、規格、等級、間數、面積、單價、金額、地面質量(見下表)。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期為___年___月,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時間和標準,將出租的房屋及時交給乙方使用居住。》》》點擊閱讀全文
二、租賃房屋要注意哪些事項
1、注意核對房主身份。
租房者首先應請房東出示身份證件、戶口本原件,因為現在不少騙子都使用假身份證行騙;其次請房東出示房屋權屬證明原件,加產權證或是使用權證,若產權證正在辦理過程中,那么應當出示與原產權單位簽署的購房合同。
2、注意房屋周圍環境的選擇。
選房時應盡可能遠離嘈雜地方,以免影響休息。如果是高層的塔樓,盡量選低不選高,以防加班夜歸時無法使用電梯。還要看房子周邊的服務配套設施是否齊全,包括附近交通是否便利,有無超市、銀行、醫院等場所。
3、承租人應與房主協商好房屋押金的問題。
租房者在交納房屋押金時要與業主協商好是押一付三、押二付三還是押二付四。因為當租房者合同期滿要求退租時,房主可能會以房屋設施損壞或者其他藉口作為條件來克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就應當注明租約期滿后多少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及其設施無毀損的情況下,業主應退還押金。
4、審查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相應的條件。
審查租賃的客體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允許出租的房屋。審查房屋租賃手續是否完備。房屋產權證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條件,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租賃合同也要進行租賃登記方可生效。》》》點擊閱讀全文
三、房屋租賃登記辦理
房屋租賃登記程序
我國對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即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后,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辦理登記備案的具體程序:
1、登記申請。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有關規定的文件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書面租賃合同;
(2)房屋所有權證書;
(3)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4)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受權出租的證明。》》》點擊閱讀全文
四、房屋租賃的稅費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點擊閱讀全文
五、不能租賃的房屋類型
不能租賃的房屋類型主要有以下種類: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房屋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租賃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承租人的權益得不到很好保障。因為,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若出現產權糾紛,承租人隨時都可能會因為出租人沒有擁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書,受到糾紛影響而不能得到權益的保障。
2、被法院、公安機關等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
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原所有權人的房屋其他權利如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權利在一定程度將受到限制。租賃該類房屋,承租人會因為房屋權利的瑕疵,使得承租權利得不到合法保護。
3、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
屬于共有產權的房屋,在未征得共有人一致同意出租的情況下是不能出租的。即使是大多數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為,租賃這種房屋,會侵犯對未同意出租的共有人的權益。
4、權屬有爭議的房屋不能租
房屋的產權處于不明狀態時即權屬有爭議的,這時,租賃房屋的合法性將難以得到保障。》》》點擊閱讀全文
六、沒有房產證的房屋可以出租嗎?
針對沒有房產證的房屋是否可以出租的問題,做以下的分析:
1、 在房屋剛竣工驗收但尚未辦理產權證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人要隔相當時間才能成為所有權證持有人。在此期間,如果不允許租賃,則不利于提高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違背鼓勵交易的市場經濟原則。顯然,所有權人具有房屋所有權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從不動產登記發證的法律制度的發展來看,登記發證是為了將物權進行公示,無證的物權只不過不能對抗有證的第三人,未辦理產權證并不影響所有人對物的所有權。而且,行政機關的登記發證行為只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與物的所有權沒有聯系。
2、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條規定:“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因此,只有房屋所有權人才是租賃房屋合法主體。而《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該條文并未對出租人加以限定,應該說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收益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合同法》第228條還規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為租賃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而對于權屬并無爭議,只是因為時間問題暫時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出租,更沒有無效的理由。因此,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應為有效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點擊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