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撫順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政府
撫順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
《撫順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業經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代市長 王桂芬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撫順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遼寧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屋租賃、實施房屋租賃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實行政府定價的公有住房的房屋租賃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以下行為視為房屋租賃:
(一)以承包、聯營、聯銷、合作、入股等名義,將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獲取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負盈虧責任的;
(二)以柜臺、攤位等方式將房屋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并獲取收益的;
(三)以其他方式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視為房屋租賃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原則。
第六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賃當事人的戶籍管理。
民防行政部門負責人防工程的租賃管理。
土地、物價、財政、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房屋租賃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繳納相關費用。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產權權屬有爭議的;
(三)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 屬于違法建筑的;
(五)經房產管理部門認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六)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七)位于依法發布的房屋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八)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
第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座落、結構、面積、附屬設施和設備等自然情況;
(三)房屋用途,租賃期限;
(四)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轉租的約定;
(七)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共同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二)租賃雙方當事人身份證件或主體資格證明;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出租人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的《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
(五)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