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鎮的柳小姐來電:我和公司的一個同事一起合租房子。出租房的治安不是很好,經常被盜。因此,我們在租房時,房東就和我們說好。如果發生丟東西的事情,和她無關,她不負責賠。我們有租房合同,這一條也寫了進去。前幾天,我們的出租房真的被盜了。我沒什么損失,可是我室友被偷了一千多元的東西。我室友說,因為是我們合租的房子,現在被偷了,損失應該我們一起承擔。這種說法合法嗎? 廣東大洲律師事務所王海峰律師認為:柳小姐室友被盜,柳小姐可以不擔責。首先一點,柳小姐以及室友和房東簽訂了租房合同,房東就有義務保障柳小姐和室友的人身財產安全。房東和柳小姐簽的合同里提出丟東西和她無關,這是不合法的,屬于無效合同。柳小姐和室友被盜,房東必須負責。另一方面,柳小姐的室友被盜,可以要求房東賠償,但柳小姐的室友必須舉證,證明自己有多少財物被盜。如果柳小姐的室友無法舉證,房東也可以拒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