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01年3月5日,張某租賃陳某商鋪房一間,租賃合同中注明租期五年,總租金81900元,一次性支付,雙方簽字后合同生效。2002年1月10日陳某以人民幣26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屋產權出讓給李某文,并辦理了產權轉讓手續。張某就此事與陳某協商,未果。遂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人民法院判令陳某與李某文的房屋轉讓合同無效,并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院經審理判決:1.撤銷陳某與李某文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2.張某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案例二
原告蔣先生承租了某房地產公司所有的某商業樓的一間房屋。房地產公司在沒有通知蔣先生的情況下就將整棟大樓出售。蔣先生認為該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將房地產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地產公司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協議無效。
對此,被告房地產公司給出的解釋是,公司賣的是整棟樓,不是單賣蔣先生承租的房屋。所以蔣先生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法院判決:被告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市第二中級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蔣先生的訴訟請求。
北京中原三級市場部律師分析: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內,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承租人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其他購買人購買租賃物的權利。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民通意見》第118條的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時侵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時,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行為無效。
北京中原三級市場部風險管理中心專業人士提醒消費者: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需在以下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行使: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2.在同等條件下,即承租人與其他購買人在標的物(即出賣的房屋)、價款、支付方式等方面相同;3.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內(《民通意見》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為3個月內)未做購買的意思表示或明確表示不予購買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但出租人需證明其已履行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