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立法聚焦爭議,常見的物業糾紛:業主委員會成員是否該有報酬?
業主委員會成員是否該有報酬?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行使哪些權力?承擔哪些義務?《條例》對這些問題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但許多人在來信或來電中提出,《條例》的規定與實際情況不相吻合,需要進一步研究。
同時,部分業主建議需要進一步研究的還有: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后,其組成人員承擔工作需不需要付給報酬?酬金從哪里來?
青島市南區居民趙某田在發給山東人大立法網站的修改建議中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也存在著權利義務分配問題。現在,有的小區業主委員會權力很大,幾個人就決定引進哪家物業公司。而一旦物業公司的服務不好,業主都沖著業主委員會去了。應當在《條例》中對業主委員會的權力進行相應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