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投票權確立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解讀:第一次業主大會投票權由地方政府制定,以后業主大會投票權由業主大會自行約定。 北京的第一次業主大會投票權可參照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號文:“產權人投票實行住宅房屋每一單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產權證一票。”和京國土房管物[2002]316號文:“在已確定物業管理區域的,原開發建設單位在住宅尚未售完之前,其住宅所擁有的產權份額超過全部住宅物業20%的、召開產權人(代表)大會時,其投票權及實際投票額按20%的份額計算,超過部分不再予以計算。”的規定加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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