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男與乙女同居數年后,共同出資購買房產一處,但產權證上只寫了甲的名字,后甲乙因故分手。甲試圖私自賣房,被乙發現,甲拒不承認該房屋是雙方共同購買,乙無奈之下向法院請求對房屋產權進行確權。
法院受理后,乙方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證據,法院查明該房產確實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只是登記產權人為甲,遂作出判決,確認乙為該房屋的共有產權人。判決生效后,乙持法院判決到房管局辦理增加共有人的變更登記,卻發現甲在訴訟過程中,已經將該房屋轉讓給丙,并且辦理了過戶登記。
律師解答:
我國房地產法律制度規定:房屋的取得實行登記生效制度,丙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付出合理房價并依法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即合法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 而乙雖然持有法院的生效判決書,但因甲在訴訟中已將房屋轉讓給丙合法持有,致使乙已無法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無法實現該房屋的共有權,只能請求甲返還一半的購房款(債權),法院的確權判決書對乙只是白條一張。
目前我國的不動產更正制度規定: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可以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有爭議,達不成一致意見,利害關系人所能持有的最有效的證據一般是人民法院的判決,但是由于訴訟時間較長,往往出現在訴訟過程中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將不動產處分給善意第三人,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情況,使得真正的權利人無法得到物的所有權。
《物權法》為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設立了一項特別過渡制度——異議登記制度。當出現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變更登記的,利害關系人可以主動地采取措施,先申請異議登記,這個制度有些像訴前保全,但比訴前保全程序更簡便易行。利害關系人一旦起訴,不動產產權就進入靜止狀態,而買房者在看到此房存在爭議后,一般不會匆忙購買,從而通過制度保障異議人通過勝訴判決能夠得到不動產的所有權。同時對于異議登記的規定雖然可以對真正權利人提供保護,但這種保護應當是臨時性的,因為它同時也給不動產物權交易造成了一種不穩定的狀態。為使不動產物權的不穩定狀態早日恢復正常,《物權法》規定了十五日內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使得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為訴訟作準備,也促使權利人積極訴訟,盡快明確不動產的產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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