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亦稱“繼”、過房、過嗣、繼嗣。指自己沒有兒子,收養同宗之子為后嗣。也指入養父之家為其后嗣。是傳統宗族觀念中的一種收養行為。大多數是為了延續男性繼承人而為之。當一個家庭需要后嗣時,就從宗族或其他親屬中,收養一位子女以維持祭祀香火或男性繼承人。即使一名男性無子身亡,家族仍可為其選擇一位嗣子,形成親子關系。
過繼的子女是否有繼承權?這要分情況分析:
1、未辦理法定手續,雖立下字據舉行儀式,也得到群眾的公認,但“過繼”后仍與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過繼父母”的撫養教育,也未對其盡贍養扶助義務的,事實上未形成扶養關系,相互之間沒有繼承權。
2、“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扶養關系,而在“過繼父母”去世時又以“過繼子女”身份料理喪事,意在爭奪遺產的,不享有繼承權。對于在喪事中花費財物的,可酌情給予補償。
3、“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經濟上、生活中時常給予幫助和照顧的,因未形成扶養關系而不能以養子女身份繼承遺產,但可以生前給予被繼承人較多扶助的人的身份,要求分得適當遺產。
4、在某些地區,為剝奪被繼承人女兒的合法繼承權,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為其“立嗣”以兒子身份料理喪事的,應給予嚴肅地批評教育,不得享有繼承權,并應保護被繼承人女兒的合法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