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放棄繼承權?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所做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
2、什么是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權喪失,是指依被繼承人遺囑愿意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或是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繼承資格的情形。
3、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有什么區別?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圠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瘠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后繼承開始之后,張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瘠桑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法。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茠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搠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