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農村舊村改造、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農村房屋、土地快速升值,因農村房屋買賣引發糾紛訴訟至法院的案件日益增多。昨日,記者從莆田秀嶼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一審審理了一起因農村房屋買賣引起的合同糾紛,因交易未取得村委會同意,村民陳先生與吳先生私自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法院判定無效。
農村房屋無證件雙方買賣起糾紛
原告陳先生與被告吳先生系同村村民。去年6月3日,陳先生與吳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書》一份,約定吳先生將自己坐落在秀嶼區東莊鎮的一幢三層房屋(面積約為312平方米),以75萬元的價格賣給陳先生。之后,陳先生發現房屋沒有辦理土地證和房產證,便不再支付購房款,并向法院提起訴訟,他認為吳先生故意隱瞞事實,欺騙行為已經違反了合同約定,且房屋買賣也沒有經過村委會同意,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協議書》無效,并要求吳先生立即退還購房款共計20萬元。
吳先生在庭上辯稱,他一開始就和陳先生講明房屋是沒有土地證和房產證的,協議中也未提及需提供兩證。在買賣過程中,是沒有經過村委會同意,但雙方請教律師后才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吳先生認為,是陳先生反悔不想買房,才向法院提起告訴。吳先生要求陳先生繼續履行合同買下房子,不能履行的話,6萬元定金將作為違約金當作賠償。
法院:買賣協議雖真實違反規定卻無效
因雙方各持己見,致本案調解無效。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先生與被告吳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雖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沒有經過原、被告雙方所在的村委會同意,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認定為無效。吳先生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退還20萬給陳先生,案件受理費 5050元由吳先生負擔。
農村房屋買賣,為什么一定要經村委會同意?法官告訴記者,因為《物權法》規定: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等,由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其使用權由集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劃撥給村民使用。另外,《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買賣行為經村委會同意及備案,也是出于防止村民重復申請宅基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