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端州區或鼎湖區城市戶口,并在當地居住。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2009年標準:家庭人均收入每月低于420元)
(三)無住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2009年標準: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2平方米以下)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實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全名制。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對持有民政部門核定的孤、寡、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單身家庭,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請。
對第(二)、(三)項規定條件實行動態化管理,市(區)建設(住房保障)、民政部門每年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申請租住廉租住房實行二次公示三級審核制度。
(一)申請: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的鎮(辦)或居委會領取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制定的《肇慶市端州城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審批表也可以在肇慶市建設局網站下載專區欄目下載。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審批表》。并向戶籍所在地的鎮(辦)或居委會提交相關資料,鎮(辦)或居委員會按本辦法規定受理申請。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接受申請單位告知不受理原因。
(二)初審和公示:鎮(辦)、居委會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戶口、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鎮(辦)、居委會調查核實后,將申請人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資產、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的鎮(辦)或居委會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鎮(辦)或居委會應當同時組織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申請人的情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鎮(辦)或居委會提出,鎮(辦)或居委會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人租住廉租住房資格。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鎮(辦)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提交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審核和公示:
1、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區民政部門。
2、區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申請材料送回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3、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經初審符合租住廉租住房資格條件的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書面向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異議,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人租住廉租住房資格。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交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