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喬某將自己在單位的集資房轉讓給了安女士,單位得知此事后責令其收回住房。然而,買主安女士卻不肯退房,喬某遂訴至法院。近日,萬柏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喬某與安女士的集資房轉讓協議無效,安女士返還住房,喬某返還集資房款并酌情補償安女士12萬元。
2002年,喬某所在的單位興建
職工住宅,喬某享受單位福利出資15萬余元分得一套集資房。2003年1月,喬某背著單位與安女士簽訂協議,約定安女士承擔15萬余元的集資款,尚無產權證的集資房居住權歸安女士。安女士付清房款后,便一直居住在集資房里。2007年10月,單位發現喬某私自將還未獲得房產證的集資房轉讓給他人,便責令其將集資房收回,否則單位將收回住房另行分配。喬某隨后多次找安女士要房,但未達成一致。
法院認為,喬某在取得單位的集資房后,未經單位許可私自將自己并沒有處分權的福利房轉讓他人,雙方的協議違反了《合同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應被認定為無效。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均知道該房沒有房產證,所以都應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考慮到涉案房產6年以來的差價等因素,喬某應酌情給安女士一定數額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