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南京房屋交易的流程其實和其他地區的相似,但不同地區的交易習慣有所差異,具體南京房屋交易流程是怎樣的?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下面小編為您介紹的南京房屋交易流程是通過房屋中介協調的前提下進行的二手房屋買賣的流程:
1、房屋的買房或者賣方尋找一件信用較好的房屋中介公司,將自己所要出售的房屋信息或者想要購買的房屋類型進行登記。
2、房屋買賣雙方在房屋中介的協調下,對房屋的價格、付款方式、物業交接等事項進行初步商定。
3、買賣雙方準備好相關證件供中介或者對方驗證,如: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相關文件。
4、房屋中介驗證各方文件后,與房屋買賣雙方一起詳細協商房屋買賣事項,并擬定房屋買賣合同。
5、簽訂三方合同。(注意:一般情況下,房屋中介提供的是格式合同,但每套房屋的情況不同,要交接的事項也不同,因此,房屋買賣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并將協商結果寫進合同內。)
6、賣方在簽完合同時手里應持有買賣合同、定金、中介公司開出的收件單;買房手里應持有買賣合同、買方的定金收條、中介公司開出的中介費發票。
7、如果房屋存在抵押情形,賣方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房屋的抵押解除。(如果合同中約定由買賣雙方協力解押,買房的資金不要直接交給賣房,而應三方一同到銀行將此款打進賣方的還款帳戶,最好事前約定當天就可以完成注銷抵押時再辦理。)
8、辦理完首付款交付給賣方或者是托管在交易市場手續后,三方一同到柜臺申請測繪并登記過戶手續。
如需辦理二手房抵押貸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出售人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結婚證(單身證明)。
2、交易房產證,一般房產不超過15年。
3、房屋買賣合同。
4、首付款證明。
5、借款人收入證明、工資明細、銀行流水等。
6、各銀行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手房貸款流程
1、收取貸款銀行所需的買方和賣方的相關資料;
2、協助貸款人(買方)簽訂銀行貸款文本、交銀行初審;
3、協助買賣雙方辦理交易過戶;
4、買方領取新產權證后將產權證原件、買賣契約原件、契稅單原件、老土地證原件交給擔保公司;
5、買方新產權證出件以后,擔保公司將貸款文本及買方房產資料送交貸款銀行和公積金中心審批;
6、銀行審批完畢后,憑房屋置業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函》為客戶發放貸款;
7、貸款到達房屋置業擔保公司賬戶后,通知買賣雙方到場簽字、賣方領取房款;
8、房屋置業擔保公司代買方辦理土地證和房屋抵押手續。將房產證、土地證交買方,將房屋他項權證交銀行。
相關法規:
《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對房屋交易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三章 房地產轉讓
第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交換、贈與或下列方式將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一) 以房地產投資、入股的;
(二) 以土地使用權投資,與他人聯合開發房地產,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
(三) 因房地產權利人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四) 以房地產抵償債務的;
(五) 以產權調換方式安置被拆遷人房屋的;
(六) 按房改規定或優惠政策售房及準予再轉讓的;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房地產轉讓人應當是依法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的房地產權利人。
房地產受讓人應當是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擁有獨立財產權的其他組織。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地產轉讓合同自當事人簽訂之日起成立。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預售的商品房自竣工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市、縣房管機關申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房地產的轉讓,以核準的過戶登記為房地產權利的交付。受讓人自核準過戶登記之日起,取得轉讓的房地產權利。
第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在建房屋工程的,完成房屋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十六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由市、縣房管機關審查,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讓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轉讓方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收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依照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一) 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后的土地用于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二十三條規定項目的;
(二) 轉讓私有住宅的;
(三) 按照國家房改規定出售公有住房的;
(四) 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作用、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五) 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六) 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不無原則辦理出讓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其建設的商品房,應當向市、縣房管機關申領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 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25%以上;
(四) 已確定工程進度和竣工日期;
(五) 已與在本市注冊登記的銀行簽訂了預售款監管協議;
(六) 已制定房屋使用公約,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合同。
銷售已竣工商品房的,還應當持有商品房竣工合格證。向境外銷售商品房的,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持有準予外銷的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已部分預售的在建商品房的,應當書面告知預購人,預購人在被告知后30日內,有權解除合同。
預購人未按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在建商品房的受讓人繼續改造商品房銷售合同。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受讓未竣工的房地產后需銷售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領取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條 預售商品房,預售人應當出示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并于合同簽訂后30日內向,向市、縣房管機關申請合同備案登記。
第二十一條 預購的商品房在登記備安后竣工前再轉讓的,當事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后10日內,向市、縣房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備案登記手續。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未付清購房款的,預購人應征得預售人的書面同意;
(二) 已付清購房款的,應由預購人書面告知預售人;
未按前款規定轉讓的,轉讓合同對預售人無效。
第二十二條 預售人改變已預售商品房的建筑設計,涉及合同約定的預購人權益的,應當征得預購人同意,并與預購人修訂合同有關條款。
預售人擅自改變預售合同約定的商品房式樣、結構、裝修標準,嚴重損害預購人權益的,預購人可以解除合同,并由預售人承擔賠償責任。預購人未解除合同的,可不承擔所購商品房改變后所獲增益部分的價款。
第二十三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實際交付的商品房面積與預售合同約定面積不一致的,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約定的面積與實際交付的面積相差在±1%以內(含本數)的價款,購銷雙方實行多退少補;
(二) 實際交付的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1%(不含本數)的,預購人可不承擔增加面積的價款;
(三) 實際交付的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1%以上(不含本數)的,預售人應當按實際交付的面積結算退還多收的價款;
(四) 實際交付的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5%以上(含本數)的,預購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由預售人承擔賠償責任。
實際交付的商品房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準。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銷售廣告必須載明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第二十五條 建筑設計為獨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轉讓。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屬設施、附屬設備、共用部位不和單獨分割轉讓,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時,轉讓人與他人基于相鄰關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隨房地產轉讓一并轉歸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