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001年6月,我與發展商簽訂了一份預售合同,合同文本使用2000版。我首付20%的總房款,其余80%房款是銀行貸款。現在發展商延期交房,我被迫繼續在外租賃居住,而每月的貸款照付。這樣一來,我每月開支的費用除了還貸外,還需支付房屋租金,這已經超過了我的預算。我查看了預售合同,發現申請貸款的這家銀行是發展商的資金監管銀行。請問,我能否暫時拒絕還貸?在追究發展商延期交房責任的同時,我是否可以同時追究監管銀行的連帶責任。
【解答】
這個問題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
1)根據《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第三十八條(預售款的監管)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商品房預售款,應當委托監管機構監管,專項用于所預售的商品房的建設。監管機構對預售款監管不當,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你要求追究銀行的監管責任,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應能受理。
2)問題是監管銀行并非是你所簽約的合同當事人。因此,追究監管銀行的法律責任缺乏合同依據。
3)再者,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地方政府無權對訴訟制度作出規定。你與貸款銀行間的貸款合同是獨立生效的。如沒有合法的依據而拒絕還貸,你可能會遭到貸款銀行的違約訴訟。雖然《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對于監管銀行承擔連帶責任有明確的規定,但能否被人民法院認可值得商榷。
4)再次,你與開發商的法律關系與你與銀行的貸款法律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民事關系,不可混在一起。就算是銀行有責任,但只要沒有違背你與銀行簽約的按揭貸款合同,你依然沒有理由可以拒絕還貸款。
5)當然,既然銀行與發展商之間存在監管協議,那么銀行的監管責任無疑是存在的。我們建議你可以在追究發展商責任的同時,一并要求銀行承擔監管責任。只有人民法院確認銀行承擔責任,你才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暫時拒付銀行貸款,并避免承擔延遲還貸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