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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金,是一名人民教師。女兒一天天長大,而我們一家三口還擠在一套狹窄的一居室里,生活十分不便。在妻子和女兒的一再要求下,我傾盡所有的積蓄,選中了一套市郊的房子。雖然該房屋的結構不是很理想,但開發商向我們保證2007年6月份之前交房,而且還承諾若不按期交房,按日購房款萬分之二承擔違約金。見開發商承諾的如此真誠,我也沒有遲疑,當時就毫不猶豫地交了首付15萬元的房款。
2007年5月,我去看房時,發現該幢8層的樓房才蓋了兩層,找到開發商與之理論,開發商遮遮掩掩地說交房日期要變更為明年5月。我當即提出要求退房并按約定賠償違約金,但開發商以買房合同上只約定延遲交房賠償違約金,并沒有說延遲交房可以退房為由,只答應賠償部分違約金。
請問:面對開發商如此失信的行為,我有權要求退房嗎?
律師專線解答
金先生,面對開發商的失信行為,您完全可以要求退房。
作為業主,您在與開發商就房屋的買賣達成合意后,你們雙方即已成立了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合同。可是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合同也常常得不到正常履行,有時甚至要通過解除合同的方法解決問題。至于何時、在什么條件下不可以解除合同,雙方可以在定約時寫入合同,也可以在爭議出現后協商解決。具體到這起糾紛,雖然業主金先生并沒有與開發商事先約定若不能按期交房,作為業主的您就有權利退房。但是您可以與開發商進行協商,達成合意,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您還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對此,我國《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一方嚴重違約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就該事件而言,您和房地產開發商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負有按時交付房屋的義務,但是,開發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即已構成遲延履行,您完全有權行使解除權。雖然作為業主的您在對方違約時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您在行使該權利時不能任意解除,而是應當給對方留有一定的期限。您既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通知開發商,要求其在一定期限(一般為3個月》履行交房義務。如果期限屆滿后,開發商仍不能交房,您就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從而達到退房的目的。
癥結所在
問題的癥結在于當事人對開發商不守信用延遲交房,購房者是否有權退房的問題不清楚。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退房時,除有權要求開發商退還房款并付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外,還有權要求開發商按約定賠償違約金。在實踐中,此類糾紛采用協商解決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所以在解決該糾紛時,最好直接通過訴訟方式維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