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購房合同中,往往有一條解決糾紛方式的條款,就是當出現合同糾紛時,是選擇仲裁方式解決還是訴訟方式解決,我不知道這兩者的區別是什么。
【解答】
1)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由一名仲裁員來裁決糾紛,則可以由當事人雙方來共同選定該仲裁員;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由三名仲裁員來裁決糾紛,可以各自選定一名,第三名也就是首席仲裁員,可以雙方共同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指定。仲裁過程是不公開的,這與法院公開審判是不同的,這樣當事人的隱私、商業秘密等可以得到保護。但訴訟則無法選擇法官。
2)時間長短不一樣。我國法律規定,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一審的審限是6個月,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的話,則二審的審限為3個月。仲裁法沒有明確規定仲裁的時間限制,但是各個仲裁委員會在其仲裁規則中基本都作出明確規定。例如,北京仲裁委員會就規定,仲裁庭應當在組成后4個月(不包括對專門性問題作出鑒定的期間)內,作出仲裁裁決。
3)仲裁一裁終局,也就是說,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即日就具有法律效力,除了法律規定的幾種可申請撤銷的情形外,當事人不能對仲裁裁決提出任何形式的上訴、異議、復議等不服表示,只能遵守、履行。假如由于種種原因,仲裁結果損害到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由于其無權對裁決結果提出不服,就沒有機會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這就要求當事人在進行仲裁過程中,不能有任何的錯誤、疏忽情形,否則就會對自己形成不利局面。而訴訟有實行二審制,還有可能再審。
3)從執行力度方面分析,生效的仲裁裁決與生效的民事判決法律效力是等同的。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所以,沒有必要擔心仲裁裁決的可執行性。
4)費用相比較,仲裁過程收費相對比較高,這確實也是個問題。申請仲裁時,要預繳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這兩項費用加起來,幾乎相當于法院兩審的費用。仲裁機構的部分運作費用、仲裁員的報酬等,都要從仲裁費用中支出,所以數額就高了不少。當然這些仲裁費用最終會由敗裁一方承擔,如果申請人的事實、法律依據、證據材料等確實比較過硬,則可放心大膽一些,否則,還請多考慮考慮。
5)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如果雙方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時,應在合同中明確地表達出: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例如北京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等,請注意,只有城市名但沒有“市”字。如果不是這樣,則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