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配套設施包括什么內容?
住宅配套設施是由多系統組成的,按其服務層次,應包括以下內容:
(1)住宅基本生活單元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為3千人左右的住宅群, 其配套設施應有居民服務站、小商店、文化室、兒童游樂場等;
(2)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在1萬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設施包括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儲蓄所、郵電所、運動場、糧店、煤店、百貨店、副食品店、菜店、飲食店、理發店、小修理門市部、綜合商店、自行車棚、廢物回收站、居委會、變電所、公共廁所、垃圾站等;
(3)住宅區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在4至5萬人左右,其配套設施包括醫院、門診部、銀行、辦事處、郵電支局、電影院、科技文化館、青少年之家、運動場、多種與生活有關的商店、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商業管理機構、房屋管養段等;
(4)市政公用設施。指在全市范圍內住宅配套的設施,包括城市公用事業和城市公用設施。前者指城市自來水、煤氣、供熱、公共交通;后者指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公共衛生設施等。
2、新建住宅配套設施驗收標準有哪些?
新建住宅配套設施驗收標準:
(1)住宅生活用水必須納入城市自來水網:使用地下水的,經過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2)住宅用電根據電力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
(3)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鄉雨、污水排放系統。確因客觀條件所限,一時無法納入的,要具有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實施計劃,并經環保水利部門同意后,可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臨時性排放措施。
(4)住宅與外界交通干道之間有直達的道路聯系。
(5)居住區及居住小區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公交站點,開通公交線路。暫未建成的居住小區與公交、地鐵站點距離超過2公里的,建設單位應有自行配備的短途交通車輛通達公交、地鐵站點。
(6)住宅所在區域必須按照規劃要求配建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電、商業服務、社區服務、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設施;由于住宅項目建設周期影響暫未配建的,附近區域必須有可供過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設施。
(7)住宅周圍做到場地清潔、道路平整,與施工工地有明顯有效的隔離設施。
(8)在本市城市化地區進行住宅開發建設項目,其煤氣設施的建設與其他市政、公用、電力設施一樣,必須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竣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達不到以上要求的,住宅發展局不予發放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市房地產管理局不予辦理商品房注冊登記手續,不能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公安部門不予辦理入戶手續。開發商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造成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難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住宅建設管理部門未按規定對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造成入住居民生活困難的,應當及時消除影響;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也就是說,如果未達到以上要求而住宅建設管理部門發放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而造成入住居民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這就需要購房者對以上項目認真驗收,同時加強對建設管理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