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地方稅務部門對住房轉讓收入核定征稅有1%-3%的彈性空間
8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將對二手房轉讓所得稅執行新規。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將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稅機關有權依法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昨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在網上公布,明確了上述內容。
房屋原值包括購房款及交納稅費
8月1日開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其中,文件對房屋原值如何計算作出了詳細而具體的規定。比如,商品房原值為: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自建住房原值: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城鎮拆遷安置住房原值為: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等等。
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了購房合理費用包括: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這些費用在計稅時可稅前減除。
今后納稅人在裝修房屋的時候可不要忘記索要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這份文件規定,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并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地稅部門獲得核稅彈性空間
國家稅務總局的這份文件還給了地方稅務部門在核定征稅方面的一定執法彈性。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