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中介公司買房子各項材料齊全賣主家人卻認為該行為屬無效律師指出———
讀者咨詢
讀者王先生來信咨詢說,今年1月份,他通過中介公司從張蘭處購買了一處回遷安置房屋,購買時該房屋并沒有辦理下房產證,但是拆遷合同上面的被拆遷人是張蘭。
張蘭同時向王先生交付了其父母、大哥張峰和其本人的一份協議及公證書復印件(交給他時上面注明“與原件一致張蘭”)。
該協議明確約定了被拆遷房屋原為張蘭父母所有,考慮到張蘭對家庭做出的貢獻比較多,父母及大哥張峰都同意回遷房屋歸張蘭所有,張蘭有權處分。
王先生向張蘭購買房屋后不久,張蘭的父母找到他。
張蘭的父母稱,王先生不應該購買這個房子,他們作為該房屋的共有產權人及房屋拆遷的被安置人口,對回遷房擁有合法的所有權及居住權、使用權,張蘭與王先生的房屋買賣行為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思,也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
王先生請問,他和張蘭的買賣行為真的是無效的么?
律師解答
史光輝律師說,王先生和張蘭之間買賣房屋的行為應該是有效的。
判斷王先生和張蘭之間買賣房屋的行為是否有效,首先要考察張蘭對該房屋是否有處分權。
從本案情況看,被拆遷房屋本為張蘭父母所有,但其父母及其大哥因張蘭對家庭做出貢獻多都同意把回遷安置房屋給張蘭,明確了張蘭對回遷安置房屋有處分權,四人簽署了書面協議,并且經過了公證。
該協議為張蘭父母、大哥張峰及張蘭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因此,可以肯定張蘭對該房屋有處分權。
其次需要考察的一個問題是,張蘭處分該房屋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所涉及的所謂強制性規定,一般認為是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房地產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之規定。
但該規定旨在規范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關系。
因此,違反該條規定而進行房屋買賣的,并不構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另外,王先生從張蘭處購買房屋,是王先生與張蘭的真實意思的表示,王先生通過中介公司購買涉案房屋,是善意的。王先生與張蘭之間買賣房屋的行為并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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