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房與購房合同不符北京17名拆遷戶狀告開發商
因交付的回遷房屋與簽訂購房合同中房屋的樓層不一致,被拆遷戶拒收房屋,在與開發商多次協商未果,劉女士等17名被拆遷戶將北京新鳳凰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至法院。7月1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原告劉女士等17人訴稱,2006年11月,鳳凰城開發公司與劉女士等17個原告簽訂了回遷房性質的購房合同及補償協議,合同中約定了被告所建房屋為地上5層地下1層,總高度為15米。但劉女士等17人在收房時發現,被告所建房屋的地下1層變成了首層,并在應該沒有躍層的樓房上加蓋了躍層,從外面直觀數樓層形成了7層,與合同中約定的房屋樓層數不符,故將鳳凰城開發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鳳凰城開發公司交付合同中約定的合格房屋。
庭審中,被告鳳凰城開發公司辯稱,原告起訴的事實與理由均不存在,鳳凰城開發公司沒有違反與劉女士等17人所簽訂的購房合同或者自愿認購協議書的條款。本案所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或購房合同的時間并不是2006年11月,時間大致是2005年、2006年期間。
原告以違約起訴被告,但原告并沒有指出被告違反了合同中規定的哪一項條款,而且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的位置與合同中約定的樓號單元號是完全一致的,只是原告拒絕收房。至于房屋的戶型、朝向在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被告告知原告的內容并沒有任何變化,被告也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回遷建筑房的建筑形式是尊重各回遷戶的意愿,原告們對此也是認可的,不存在原告收房時才發現的情形。
被告鳳凰城開發公司認為,由于現在被拆遷戶的拆遷價格已經攀升,原告們對此心里不平,才將被告訴至法院。但被告愿意與原告積極協商和平解決雙方的爭議。
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案評]因為此案正在審理的程序中,故此,做為旁觀者只能提及本案中的原被告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被告所建房屋為地上5層地下1層,總高度為15米。”那么被告蓋了七層的行為絕對是違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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