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生活報 2010-01-07 二手房 □本報記者 宋揚
2009年8月,市民張先生通過哈市某房產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在看房子的過程中,中介公司明確告訴張先生,該二手房是一處回遷安置的住房,房產證還沒有辦下來。當時張先生也沒有多想,就和賣主簽訂了買賣協議,雙方約定賣主在3個月內辦理完房產證,隨后雙方再履行更名過戶的程序。張先生隨后向賣方交納首付款30萬元,剩余房款在辦理更名過戶時交齊。就在雙方約定的3個月到期時,賣主通知中介公司說,因為房屋漲價,他不同意以原價賣這套房子,要漲價5萬元,否則他的房產證就不辦。
律師說法
黑龍江 閻兆明律師認為,賣主所得的回遷安置房屋手續齊全,該房屋的產權歸屬不存在任何瑕疵,應該說賣主對于該房屋的權利明確,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是可以轉讓的,所以說賣主轉讓該合同權利的行為有效。
對于買賣雙方產生的分歧,閻兆明律師認為,張先生有3條路可以走:第一條路是協商,雙方各讓一步,張先生也適當漲點價,雙方達成最終的成交;第二條路是選擇訴訟,張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賣主承擔違約責任,因為本案賣方違約很容易確認,張先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第三條路是張先生可以選擇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因為房產證沒有辦下來,實施起來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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