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房子能按時交嗎? ”這句話是許多購房者簽合同前問的一句話。會不會延期交房,是期房購買者最擔心的事情,可時至二月,仍有不少已經到期的房子還沒有交。遭遇延期交房,購房者應如何應對,又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業主無奈:開發商不交房 業主生活影響不小
王先生買房時,合同上約定的交房日期是2008年6月30日,他把自己的婚期定在了10月2日,可是,新房遲遲沒有下來,王先生的婚期也只能一推再推;無獨有偶,在外企工作的劉小姐應當去年底拿到房子,可至今,開發商仍以各種各樣的理由推遲交房日期,劉小姐一家老小只能租房度日;而在某私企做管理的張小姐則是因為開發商交房時間與合同不符而拒絕收房,至今還在與開發商“理論”延期交房的損失應當如何處理。
選擇購買期房,多數消費者都是因為期房價格相對便宜,所以才出手。可是,延期交房卻對他們的生活產生了不小的影響。這種影響不僅是一次次協商帶來的體力消耗,更是一種精神折磨,既耗時又費力還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壓力。
開發商委屈:不可抗力是延期交房的真正原因
談及延期交房的原因,沈城一些開發商也是滿心的委屈。沈北某開發商就表示,當初政府拆遷不徹底,交地的時間比原計劃晚了好幾個月;建設過程中,多雨的季節延誤了工期;隨后工程又因為奧運暫停了一段時間,這些無法預見的不可抗力,才是造成延期交房的真正原因。
開發商的這些解釋,卻并不被購房者所認同。記者在購房者與項目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看到:“遭遇不可抗力,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買受人的,出賣人可據實延緩交房時間。 ”該購房者表示,開發商并沒有及時將上述原因告知購房者,所以延期交房造成的后果也應當由開發商承擔。
律師支招:如何應對延期交房
針對延期交房,遼寧恒信律師事務所于律師表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比照具體情況,購房者在以下幾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下面途徑解決糾紛:
情形一:開發商交房日期一拖再拖 購房者可以視情況,依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通過訴訟手段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責任,或者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催告無效后,通過訴訟手段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及返還房款;
情形二:購房者不認可開發商所交付房屋而拒絕收房 購房者在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標準的基礎上,若開發商交付房屋不符合相關標準,有權拒絕收房,并由開發商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
情形三:開發商稱遭遇不可抗力 《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除非開發商能舉證證明確實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時,才具備免除其承擔違約責任的可能。而如果是因為政府的違約行為造成業主索賠等間接損失的,開發商可依照約定與相關部門進行協商或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情形四:合同中沒有說明延期交房違約責任 遇到這樣的情況,購房者可訴請人民法院,并以生效裁決確認的違約金數額為準,由開發商承擔延期交房期間所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