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訂立遺囑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1)公證遺囑。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到有管轄權的公證機關或者請公證人員現場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并親筆簽名,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由遺囑人指定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根據遺囑人授意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應由見證人書寫錄音遺囑證明書,在證明書上簽名,注明年、月、日。
?。?)口頭遺囑。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生命垂危)方能采用口頭遺囑的形式。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有書面或者錄音形式遺囑的,原先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遺囑的寫法是怎樣的?
在實踐中,遺囑的一般寫法是:
?、倭⑦z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趯ω敭a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圻z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芰⑦z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并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于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3、在訂立遺囑時,哪些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訂立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偽造、篡改、銷毀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系,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愿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的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和真實性。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4、遺贈訂立后可以變更和撤銷嗎?公證遺囑與自書遺囑哪個效力大?
公民有權立遺囑,同樣也有權變更和撤銷遺囑,但變更撤銷遺囑應按照原來訂立遺囑的方式和程序進行,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其中,變更和撤銷公證遺囑,必須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申請,用其他方式不能變更和撤銷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比自書遺囑效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