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職工因公死亡或革命軍人犧牲或病故,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會按照相應的勞動保險法規及對革命軍人犧牲與病故撫恤的規定等,給該死者生前撫養、贍養的家屬一定的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給死者家屬這些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因為死者生前對家屬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的義務,當其死亡后,國家或有關單位通過發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的形式對其家屬予以一定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因而這并不是發給死者的,而是發給死者的家屬的,應由受撫恤的家屬直接享有,而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至于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支付的喪葬費使用后剩余的部分,雖然不是死者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但可按法定繼承的辦法,由法定繼承人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