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如果在工作期間遭受了不良因素的傷害或者職業病傷害,有權向用人單位索要工傷賠償,但是工傷賠償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符合法定的條件。上海勞動法律師指出首先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其次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需要申請工傷認定;最后申請工傷認定要在法定的期限內。未符合上訴條件的,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都會受到阻礙,用人單位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湖南女子閔某跟隨劉某的工程隊砌墻,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僅是口頭約定。2016年1月,閔某在從事劉某承包的工程時不慎摔傷,后經醫院治療花去大額醫藥費。事后,劉某僅支付了部分醫療費,而對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未支付。閔某于是向五華法院起訴要求劉某按工傷賠償標準賠償其醫療費、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2030元。五華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閔某在砌墻搬紅磚過程中摔傷,事后閔某沒有到勞動行政部門確認勞動關系與工傷認定,直接以工傷賠償訴至法院。而在庭審中劉某否認與閔某存在勞動關系,也否認本次事故屬于工傷事故。根據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爭議須先行勞動爭議仲裁,工傷索賠須先行申請工傷認定,閔某未經上述程序直接以工傷標準索賠,違背法律的相關規定。為此,一審、二審法院都裁定駁回閔某訴求。該院一法官表示,工傷認定為工傷類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在工作時發生工傷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局工傷處申報工傷,在勞動局作出工傷認定書后,傷者經過勞動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工傷待遇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工傷待遇賠償款。若勞動部門沒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但是傷者經過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以受理的前置程序后,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滬律網提示:我國勞動法中規定了,關于勞動糾紛的處理采取仲裁前置程序,只有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且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進入到訴訟程序,要法院依法提起訴訟。而相對應的,關于工傷的勞動糾紛,應當以工傷認定為前置程序。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前兩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上海勞動法律師表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相關的保險費用、參加工傷保險是強制性的義務,但是本案中閔某沒有和工程隊簽訂勞動合同,自然也沒有辦理工傷保險,閔某也沒有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超過了法定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將無法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