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并非法律上的專業術語,我國法律并沒有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學理上及司法實踐中對“忠誠協議”也有不同的認識和界定。
一般來說,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所達成規定夫妻雙方忠實義務及違約后果的協議,如違反該協議,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現實中還有以保證書、承諾書、“空床費”等形式存在。
從我國的相關立法來看,夫妻的忠實義務已為婚姻法所涵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將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納入法律。同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該條的目的在于對配偶權侵害的,受害者在離婚時可以主張損害賠償,雖只列舉了四項離婚損害賠償情形,但可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對違反“忠誠協議”的賠償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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