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間不長,就以不給探視為由訴訟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法院會支持嗎?
五河縣某村村民丁一與鄰村姑娘雙雙經人介紹相識,做了雙雙家的上門女婿。2012年孩子出生,也隨了母親的姓。時間一長,孩子的姓氏問題讓丁一家族很不爽,夫妻雙方矛盾也隨之加劇,2014年9月雙方協議離婚,其中約定:婚生子由女方撫養,男方自動放棄撫養權。
3個月后,丁一向五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多次要求探視孩子,女方不僅拒不給探視,還打罵自己,給自己情感上造成極大的傷害。為此,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婚生子歸自己撫養;訴訟費由雙雙負擔。
庭審中,雙雙稱丁一經濟困難沒有穩定的工作,無力撫養孩子,且自己一直同意丁一去看望孩子,以便于維護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存在拒絕探視的情況。同時孩子長期由自己及父母撫養,已經形成了穩定的生活環境,在年幼情況下變更撫養關系將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丁一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須有法定正當理由。但丁一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雙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之法定情形,故不存在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正當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相關法律條款,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丁一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