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年后,大女兒和小女兒因為繼承老人房屋的問題產生了糾紛,小女兒認為子承父業,父親的遺產應當由兒子繼承,而兒子先于父親去世,所以應當由孫子繼承遺產,因此發生了姑姑和侄子,姐姐和妹妹之間的遺產繼承糾紛。
李某有一子三女,在縣城有一套樓房。李某兒子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后,李某與大女兒李某甲、孫子李某乙一起生活在一起,生活起居主要由李某甲照顧。后來李某立下遺囑,將上述房產歸李某甲所有。2023年2月,李某因病去世,原告李某甲欲將房產過戶至其名下時,相關部門告知案涉房產需要先辦理遺產繼承手續后,才能辦理過戶手續。隨后,李某甲找到兩個妹妹以及侄子李某乙協商辦理過戶手續,但是只得到二妹的配合,小妹李某丙以及侄子李某乙堅決不予配合。多次協商無果后,李某甲將侄子李某乙及妹妹李某丙訴至法庭。法官經了解,李某甲精心照顧李某近十年,付出了很多,老人立遺囑也是想將遺產給原告李某甲作為補償,原告二妹亦明確表示,尊重父親的遺囑意愿。然而,被告李某丙思想比較封建,她認為按照“子承父業”傳統風俗,愿意將自己的份額讓由被告李某乙繼承。被告李某乙認為,作為爺爺生前最疼愛的孫子,也是唯一一個男孫,理應繼承爺爺的所有財產。法官組織了雙方進行現場調解,向李某乙釋明遺囑繼承的法律規定,列明姑姑近年來照顧爺爺的各項開支,引導其作為晚輩應當體諒姑姑的付出與不易。經過法官耐心勸導,姑侄隔閡得以消除,雙方初步達成調解合意。因另兩人在外地務工,承辦法官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趁熱打鐵進行遠程視頻調解,當事人對調解內容進行兩人確認。
問題1:本案中存在遺囑,是否應當按照遺囑的內容進行繼承?
律師回答道:《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本案中,李某甲在李某生前對其盡到了贍養的義務,李某留下遺囑是為了補償李某甲,也可以佐證本案中的遺囑確實是李某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由于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因此本案在理論上應當按照遺囑繼承來處理。
問題2:李某乙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128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在本案中,李某乙的父親先于李某去世,因此李某乙代位享有其父親對李某的繼承權,也就是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權的前提是法定繼承權。
問題3:如果本案不是調解結案的話,則應當由誰來繼承遺產?
律師解釋道:由于本案最終是經過法官調解后結案的,并沒有完全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處理,但如果不是調解結案的話,那么就需要看遺囑的內容,如果遺囑中李某是將其所有遺產留給李某甲的,那么都應當由李某甲來繼承;如果沒有明確寫到將所有遺產留給李某甲的,遺囑之外的遺產則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由李某的三個女兒以及李某乙來繼承,同時考慮到李某甲對李某盡到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可以多分得一部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