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父母離婚才不到四個月的時間,兩人的兒子就因為意外而溺水身亡,父母在悲痛之余,卻因為兒子死亡后所獲得的賠償金發生了糾紛,經各方調解都無效的情形下,兩人最終對簿公堂。上海離婚律師針對死亡賠償金特別指出,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應當按照繼承法來處理,應當由死亡的公民的近親屬按比例獲得。
郭某和沈某于年經人介紹結婚,2000年生一子小郭,后因生活矛盾協議離婚,小郭隨父親郭某生活,沈某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然而在兩人離婚的同年8月,小郭在人工湖洗澡時溺亡,獲賠26萬元補償金,花去喪葬等費用后,還剩23萬元。郭、沈兩人對23萬元的死亡賠償金的分割發生分歧,沈某要求平分,而郭某認為離婚后,沈某對小郭的關心不夠,自己付出較多,理應多分。主審法官了解案情后,多次聯合鎮司法所,村委會及雙方親屬,組織調解。因雙方矛盾較大,積怨較深,均未達成一致意見。法官認為:郭某和沈某離婚時,小郭隨父親郭某共同生活,他們的緊密程度大于母親沈某。在小郭死后,也是由郭某料理后事,郭某現在沒有固定工作,母親年事已高且帶有眼疾,因此,郭某應適當多分。母親沈某現從事公交司機工作,生活較為穩定,應適當少分。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根據現行《繼承法》第三條對遺產的性質、范圍和種類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是形成于小郭死亡之后,應當不屬于遺產,不能用法定繼承或者遺產繼承來處理,而應當由小郭的父母按照比例分割,但具體的分割比例正如法院的判決,可以進行適當地調整。
《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滬律網提示:針對遺產的性質和范圍,《繼承法》第三條做了規定,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在其基礎上,刪除了對遺產各種類的列舉,這實際上是進一步擴大了遺產的范圍,即只要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就都是其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