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結婚后才發現妻子在和自己結婚前就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并且一直沒有痊愈,為此丈夫向法院起訴離婚,一審法院判決兩人離婚,但是二審法院則認為兩人的婚姻系無效婚姻。上海婚姻律師表示,針對本案,二審之所以和一審的判決不同,是因為對于精神疾病是否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存在著不同的觀點,目前在法律上也沒有一個定論。
鄭某與陸某某經人介紹后相識,按當地風俗“看人戶”后確立戀愛關系,之后雙方各自外出打工。隨后,兩人登記結婚并舉行了結婚儀式?;楹?,鄭某發現陸某某在偷偷服藥,由此認定陸某某及家人婚前故意隱瞞病情,欺騙和傷害了自己,雙方遂發生糾紛,自此陸某某搬回娘家生活。經法院審理查明,陸某某在婚前由于升學等原因,精神上受到過一定的刺激,曾在縣精神衛生保健院治療并好轉。另查明,鄭某向一審法院申請宣告陸某某未限制民事能力人,該院受理后作出宣告被申請人陸某某未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其母未監護人。法院審理認為,鄭某與陸某某認識的一年多時間里,雙方各自外出打工,交往時間不多,感情基礎不牢?;楹蟛坏揭粋€月,兩人發生糾紛后分居,共同生活的時間很短,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關系也名存實亡。故判定:準予兩人離婚;陸某某婚前嫁妝歸其所有;鄭某一次性給予陸某某經濟幫助人民幣3萬元。一審宣判后,鄭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陸某某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患有精神分裂癥,婚后尚未治愈,屬于“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故判處兩人婚姻屬于無效婚姻,駁回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