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后,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故被告嚴某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戶給兩個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后,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故被告嚴某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戶給兩個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