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戶籍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條件:
深圳市戶籍居民辦理離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深圳市戶籍居民辦理離婚登記的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的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3、雙方當事人自備共同協議好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當事人需提交2張2寸單人半身近期免冠照片。
三、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華僑辦理離婚登記的除應當出具第2款第⑵項、⑶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華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四、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2款第⑵項、⑶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五、臺灣居民除應當出具第2款第⑵項、⑶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六、離婚登記程序:
初審(當事人提交證件、證明材料)→受理(當事人填寫聲明書)→審查(登記員填寫審查表)→登記(交納工本費9元、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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