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公民在國外未定居,其配偶定居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都有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在國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果外衣放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夫妻雙方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要求在國內辦理的,如果雙方對離婚及、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向原...
讀者咨詢:我于1998年7月結婚,我丈夫是日籍華人。結婚后,我一直生活在上海,他則兩地來回跑。2001年,他在上海投資的項目結束后就回了日本。以后就很少與我聯系,雙方感情出現破裂。去年底,我在上海提起,在訴訟過程中,他只愿承擔很少的經濟補償,雙方為此爭執不下。前幾天,我的一個在日本的朋友了解到我丈夫在東京有兩處房產,價值不菲。我想了解我應該怎樣去核實,并獲得有關證明材料呢?(讀者)
業者答疑:據你來信...
新聞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對于規范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裁判文書案件的審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制定了 《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此后又分別作出 《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
人民日報海外版編輯部: 我是貴報的忠實讀者,一段時間以來,在《讀者園地》版上連續刊登的“我國對華人華僑有關政策問答”欄目,對我們海外僑胞幫助很大,受益匪淺,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 現有一問題敬請答復為盼: 我有一個朋友系中國公民,女性,持有上海市居民身份證和戶籍本,數年前,她與一位外籍華人在僑居國結婚,目前雙方因性格不合,提出自愿協議離婚。女方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她想了解一下:...
海外中國人辦理離婚事宜,可分以下幾種情形:
一、一方為華僑(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
夫妻雙方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自愿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直接向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
摘要: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主要是基于對判決國法律的尊重,為當事人再次在中國締結掃除法律障礙。承認外國離婚判決對當事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中國境內,在中國境內的婚姻關系終止時間應從該判決倍中國法院承認之日起算。
關鍵詞: 離婚;;外國離婚判決
各國的主權獨立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于各國國內司法權歸于各國自主擁有,在國與國之間訂立各種設計司法判決協議之前,各國均僅對本國的判決予以承認并執行,對外國的判決一般均不...
(1)在國外留學的夫妻,回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人民法院適用中國法律處理。
(2)在這種離婚訴訟中,一方對國外的財產主張權利的,應負舉證責任,對其主張有責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關證據。人民法院需要查證時,兩國之間有司法協助協議的,人民法院可按協議的規定,委托外國法院代為查證。
(3)父母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子女由誰撫養,可由父母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
一、我國的一般原則:有關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78條規定,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故涉外婚姻關系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為或雙方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或者締結婚姻的行為發生在國外的;或者離婚行為發生在國外的。涉外婚姻關系的復雜性導致了離婚后具有復雜性,本...
1、中國公民在國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都由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在國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夫妻雙方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要求在國內辦理的,如果雙方對離婚、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向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