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財產,要具備兩方面條件:一是有共同的勞動行為或受贈事實;二是家庭不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
家庭共有財產具備以下特征:
1)、家庭共有財產的形式以家庭成員間的共同生活關系的存續為前提。沒有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家庭共有財產也就無從談起...
(一)、婚前購買的商品房
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處理:
① 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案情:
2008年10月,因吳某侵害了呂某的名譽權,經過法院判決,呂某獲得了2萬元的精神損失費。今年1月份,呂某的丈夫章某因借王某現金5萬元用于做木材生意未按時歸還,王某起訴呂某的丈夫章某歸還欠款,法院判決章某歸還王某借款5萬元。今年3月份,法院將吳某應給付精神損失費2萬元執行到位。王某得知后,要求依法追加章某之妻呂某為被執行人,扣留呂某獲得的2萬元精神損失費。法院追加呂某為被執行人后,強制扣留呂某2...
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指原屬于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雙方共有的財產。這里所說的轉化條件,主要有時間的變化、約定、使用、法律條件的變化等。在我國現有的夫妻財產制度中,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指的是隨時間轉化而來的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月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進行了補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解釋雖為三項,...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共有財產。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
案件基本情況是:王女士和丈夫在婚后貸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是由其婆婆支付的,之后五年也是由婆婆支付的貸款,近幾年是由王女士丈夫來還貸,房產證登記為其丈夫名下,夫妻雙方沒有關于財產方面的約定。現在王女士想和丈夫離婚,其他財產方面雙方都達成了一致,只是雙方對于上述房產的分割不能形成一致意見,其丈夫認為首付款是由自己母親支付,而且還貸也是自己和母親一直在償還,王女士沒有支付過任何費用,所以該房...
出租婚前房屋的租金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002年5月,郭先生與蔣某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即以夫妻名義同居,二人至今也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2005年8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協商分手,蔣某認為他們是事實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郭某于2004年3月受贈于姑姑的10萬元錢屬于共同財產,應和她均分。郭某不知道到底這10萬元錢是否屬于自己,應不應該分呢?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
某先生電話咨詢:我向法院提出了離婚訴訟,我妻子感到非常的氣憤。她將家里的電器等值錢的東西已經全部毀掉,請問她這樣做可以嗎?
律師回復: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