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禮和陪嫁物品的含義及性質
(一)彩禮的含義及性質
彩禮是男女雙方在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由男方向女方給付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財物。依據彩禮的表現形式不同,彩禮可以分為金錢彩禮和物品彩禮。
從法律性質上進行分析,彩禮是男方以女方與其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此種給付行為與“借婚姻索取財物”與“買賣婚姻”等行為有著本質區別。后兩種行為是干涉婚姻自由,為婚...
1、結婚彩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
先來看一個案例:
任某與趙某同居生活三年才發現趙某竟是有婦之夫,氣憤不過的揚言要將這件事情讓趙某的家里人知道,趙某害怕家庭破裂,遂向任某承諾給其30萬元分手費。因趙某一時拿不出那么多錢,就向任某出具了一張30萬元的借條,承諾在一年內將30萬元全部支付給任某。一年過去后趙某對任某避而不見,也未向任某支付這30萬元。如果任某持該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償還30萬元,能否得到支持。
任某不能得到法律的...
1、哪些贈與算彩禮?
值得關注的是,產生糾紛的男女或者說兩個家庭,對于什么樣的贈與屬于彩禮,認識上是有巨大偏差的。
由于《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男方起訴時,往往把戀愛過程中所有給付女方的財物都視為彩禮,但女方只認可男方給付的大宗金錢,至于給付的財物等,如果并非主動索取,一般認為是贈予。
到底哪些贈與算彩禮,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目前法官們多認為彩禮是附解除條件...
1、婚約財產的性質
目前在學界關于婚約財產的性質主要有三種學說:
第一種是附義務的贈與說。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由此可見,附義務的贈與要求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雖然在一般的贈與中,受贈人不承擔任何義務,但附義務的贈與中所附義務并不是贈與的對價,因而其仍具有單務性和無償性。如果受贈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所負...
1、關于彩禮的界定
彩禮是指基于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經中間人(媒人)給付另一方的財物,那么是不是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所給付的財物,一概均視為彩禮?如果不是,哪些應當作為彩禮?哪些不應當作為彩禮?
目前,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現實問題,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有著不同的觀點。我們認為,彩禮僅指基于婚約關系,按照當地風俗習慣所給付對方的數額較大的財物。包括現金,也包括貴重實物...
1、彩禮與婚前贈與怎么區分的?
“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而婚前贈與可以分為婚前附屬條件的贈與和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婚前附條件的贈與是指以締結婚姻目的為前提條件而向對方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關系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財產性利益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但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
1、婚約財產糾紛的主要特征
(1)解除婚約的男女是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
(2)婚約財產糾紛不以當事人雙方達到婚齡為要件。婚約關系僅是引 起財產關系的事實行為,當事人雙方即使不具備法定婚齡的條件也可能締結婚約,如果年齡過小,則須承受社會輿論譴責等后果,但是法律并不干預。
(3)婚約財產糾紛深受傳統民俗及道德觀念的影響,這類糾紛目前呈逐年增加趨勢。隨著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婚約財產...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
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志。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
“彩禮”的表述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但是如果在婚前婚姻訂立但又不成立時或者婚后又離婚的,這個就可能會涉及到彩禮返還,彩禮返還是否有條件要求的呢?如果有,那么彩禮返還的條件又是什么呢?對此,針對這些問題,小編在下文跟大家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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