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已經懷孕了五個月,而嫁給了只認識三天并且不是孩子父親的男人,在距離生產不到一個星期的時間時,該女子又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上?;橐雎蓭?/a>認為本案的情形較為的特殊,但是從客觀證據來看,足以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并沒有什么夫妻感情,判決離婚是最好的選擇。
林某挺著大肚子來到了法院起訴離婚,且急匆匆地告訴法官自己還有一個星期就要生了,希望法官能趕快為她解決問題。見此情形,法官們都有些疑惑,這還是第一次見到有孕婦來起訴離婚的,而且還是位離預產期不到一星期的臨盆孕婦。經過法官耐心了解后得知,原告林某在與被告陳某認識前已有五個月的身孕,雙方經人介紹三天后便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不到兩個月。原告稱自結婚以來,兩人從沒有一起生活過,雙方沒有什么感情基礎,并且婚前女方懷的孩子并不是被告陳某的,現感情已完全破裂,請求法院準予雙方離婚。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得知,原、被告雙方確實已沒什么感情,且原告林某表示而與男方結婚只是一時興起,倆人婚后并未一起生活。被告也表示雖然當初結了婚,但是自己現在始終無法接受女方肚子里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同意與原告離婚。因此法庭尊重原、被告雙方的意愿,準予雙方離婚,并以調解書的形式確認離婚后女方所生孩子與男方再無任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