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后,丈夫才發現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并且非常嚴重,因此丈夫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兩人的婚姻系無效,法院支持了這一訴訟請求。
原告方某訴稱:其與被告耿某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婚后,原告發現被告的精神異常,后來得知被告系精神疾病患者,且至今未愈。但被告及其法代理人始終未曾告知原告給事實。為此,原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原、被告的婚姻關系無效。被告耿某辯稱:原告所訴事實屬實,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因被告耿某是二級智力殘疾人,屬于重度智力低下,相當嬰兒智力,反應基于原始本能狀態,生活不能自理,無防衛能力,且至今未康復,屬法定禁止結婚的人,故原、被告兩人登記結婚,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婚姻關系無效,依法應予解除,因此依法宣告原告方某與被告耿某的婚姻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