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按照當地農村的習俗舉行結婚儀式之后,就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一年多后,女方離家出走,男方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女方返還作為彩禮的黃金手鐲款。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只要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就應當返還,只是需要結合其他客觀情況來認定是返還彩禮的全部還是一部分。
王某和曹某于2017年6月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隨后兩人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同居后,2019年1月曹某離家出走,至今未歸。于是王某將曹某起訴到法院,提出從兩人認識起至曹某離家出走前,曹某先后以需要用錢為名累計向自己索要現金20000多元,另在舉行“結婚”儀式前索要一只價值11300元的黃金手鐲,現兩人雙方已經分手,解除了同居關系,那么曹某應當返還自己手鐲款11300元。被告曹某辯稱,原告購買手鐲是事實,但是被告本人也支付了3000多元,且該手鐲不是被告索要,而是原告贈予,故不同意返還,如返還,原告需要和被告進行算賬。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系婚約財產引起的糾紛,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為其購買的黃金手鐲,予以支持,但由于雙方共同生活了一年多時間,故酌定由被告曹某返還原告王某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