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一則“城管追打商販被砍傷”的新聞引發(fā)廣泛關注,由于攤主楊某占道經營,城管隊員楊某橋在執(zhí)法的過程中與楊某發(fā)生爭執(zhí),在爭執(zhí)過程中楊某將果筐砸在楊某橋的面前導致楊某橋的右手被劃傷,楊某橋因此情緒失控去追打楊某,楊某在躲讓的過程中抓起刀揮舞,導致楊橋某左手多處切割傷及肌腱、神經斷裂傷。重慶警方在調查此案后,通報了處理結果:楊某揮刀致城管隊員楊某橋受傷的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同時其因阻礙執(zhí)行職務被處以警告處罰,參與執(zhí)法的城管隊員楊某橋因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攤主楊某表示處理的結果公平公正,可以接受。
問題1:正當防衛(wèi)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律師表示:依據《刑法》第20條的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從刑法理論的角度看,正當防衛(wèi)應當滿足四個要件:一是起因要件,即面臨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和現實性;二是時間要件,即面臨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三是對象要件,即所采取的防衛(wèi)手段應當針對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而非其他人;四是限度要件,即防衛(wèi)的手段需要滿足必要性和相當性的要求,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問題2:那么,攤主楊某用刀砍傷楊某橋為什么可以認定構成正當防衛(wèi)呢?
律師回答到:對于本案,我們應當從兩個層面來看:一、楊某在面對楊某橋一開始正常執(zhí)法時加以抗拒和阻擾,這固然是楊某的錯誤,因此楊某最終也其因阻礙執(zhí)行職務被處以警告處罰;二,楊某橋在后續(xù)的執(zhí)法過程中超出了執(zhí)法人員的職責,對楊某采取追趕和毆打的行為,這已經不再屬于其合法的執(zhí)法行為了,而是屬于其個人的暴力行為,是一種不法侵害行為。那么,楊某在面對楊某橋的不法侵害時,情急之下拿起刀將楊某橋砍傷,并且最終也沒有造成楊某橋很嚴重的損傷,因此楊某就用刀將楊某橋砍傷這一行為,符合上面所說的正當防衛(wèi)的四個基本構成要件,因此楊某構成正當行為,不需要對其砍傷楊某橋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問題3:在本案中值得我們思考的是什么?
律師認為:一方面,我們對于城管和商販之前的矛盾并不陌生,甚至還會有城管將商販打死或者商販將城管打死的事件出現,這些令人唏噓的悲劇背后的矛盾,是亟需我們解決的,即城管在執(zhí)法過程中如何采取合理、公正和和平的方式,以及如何讓商販最大程度地理解和接受城管的執(zhí)法行為,化解兩者之間的矛盾,這還是需要社會各界人士的共同參與。另一方面,對于正當防衛(wèi)的案件,近些年來也一直受到人們的關注。如何能夠正確地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應用正當防衛(wèi)是當前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一大標準,律師認為首先應當明確正當防衛(wèi)的基本構成要件,其次要結合案件事實來充分認為是否滿足這些構成要件,最后在決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wèi)的時候也應當充分地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避免出現利益的失衡,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和不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