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同居并且生兒育女后,男方支付彩禮給女方,但是兩人最終還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了手,兩人便因彩禮返還的問題而鬧上了法院。
2017年10月,方某與劉某在打工時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隨后雙方同居生活,劉某于同居生活中懷孕,后生下一個女兒。后方某通過古某向劉某轉賬22000元,隨后方某的母親孫某向劉某轉賬60000。但是方某和劉某因為返還定親的彩金問題發生糾紛,方某、孫某便以劉某騙婚為由將劉某訴至法院。方某與被告劉某一直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法院經審理認為,騙婚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結合本案原告方某與被告劉某戀愛同居時間較長,被告劉某于收取彩禮前了結前一段婚姻關系,且被告劉某還為原告方某生育一小孩等事實,認定被告劉某存在騙婚行為沒有事實依據。因此法院結合原告方某與被告劉某在婚約中的行為、同居生活的時間、結束同居后被告劉某一人生育女兒并獨自撫養女兒等因素,最終判決被告劉某返還原告方某、孫某彩禮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