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去世后,因為遺產分配的問題,妻子和兒子將老李與前妻所生的兒子告上了法院,最終法院認定前妻的兒子因為沒有對老李盡到扶養的義務,只能繼承老李10%的遺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法定繼承人要想繼承遺產,不僅要有繼承權,而且還要對被繼承人盡到扶養的義務。
2014年,76歲的老李因病去世。2018年11月,其妻王某、兒子李某向臨海法院起訴方某,要求判決老李名下的兩套房屋及車房全由王某和李某繼承,并要求為老李治病而負債的50多萬元由方某按繼承份額承擔。方某是誰?原來,老李曾有過一次婚姻,方某是他和前妻的兒子。父母離異后,方某跟隨母親生活,30多年來父子沒聯系。方某表示,父親和王某沒有登記結婚,但有了兒子李某,屬事實婚姻。他要求對上述遺產由王某、李某及自己三人均分,并由自己取得至少其中一處房產的所有權。方某稱,王某、李某主張的債務50多萬元不屬實,父親月工資有6000多元,醫療費大多能報銷,且去世時銀行存款還有1萬多元,不可能負債。方某向臨海法院提起反訴,要求對老李的銀行存款余額1萬多元進行分割,由王某、李某及自己三人均分。王某和李某則訴稱,方某由于其未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如方某要繼承遺產,應按繼承份額承擔債務。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李某、方某均系第一順序繼承人,王某、李某作為老李的妻兒,與老李共同生活且盡了主要義務,應當予以多分。方某并非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其不屬于在分配遺產時予以照顧的對象,反而其在父母離婚后,未再與老李有過聯系,也無經濟上的往來,可以看出其與老李之間的父子感情極為淡薄。方某對老李的老年生活不聞不問,既缺乏關愛、照顧,也未盡扶養義務的行為,符合不分或者少分的情形。綜合實際情況,法院酌情確定對老李的遺產由王某和李某共同繼承90%,方某繼承10%。對王某和李某其他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雖然方某是老李和前妻所生的兒子,但是方某和老李之間的父子關系仍然存在,互相之間仍然有扶養的義務,在老李晚年病重時,方某應當盡到贍養照顧的義務,而其并沒有盡到任何的贍養義務,因此其獲得的遺產份額應當減少。
《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滬律網指出:法定繼承人往往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的義務,當繼承人沒有盡到應盡的扶養義務時,其在分割被繼承人遺產的時候,就應當少分或者不分,這是對其的懲罰。同時盡到了較多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可以在分割遺產時多分。